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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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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实施侵害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各级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增强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要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警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给予教育、训诫;对违反有关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五、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应当依法监督。对应当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七、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接待并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处理或者推诿。对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权益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决议的贯彻实施工作,努力构筑“宣传、执法、救助”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
  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本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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