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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创建社区(村)家长学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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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妇通字〔2010〕38号

各市(州、地)妇联、教育局、关工委:
  为了宣传贯彻《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依托城乡社区开展好家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我省家庭教育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妇联、省教育厅、省关工委拟在全省城乡社区创建一批社区(村)家长学校。以提高未成年人的家长素质为重点,开展好城乡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推进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为未成年人创建和谐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成长环境。为此,省妇联、省教育厅、省关工委制定了《贵州省社区(村)家长学校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社区(村)家长学校指导标准》,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社区(村)家长学校建设成为向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家庭教育知识的重要阵地。
  附件:1、贵州省社区(村)家长学校管理办法
  2、贵州省社区(村)家长学校指导标准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 日


  主题词:家长学校    通知
  报:全国妇联儿童部    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办公室                                                          2010年8月 25日印
  (共印100份)


  附件1

贵州省社区(村)家长学校管理办法

  社区(村)家长学校是指导和服务社区(村)家庭教育的主阵地,是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家庭教育知识的有效载体。按照《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要求,为了积极推进社区(村)家庭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村)家长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社区(村)家长学校的性质
  社区(村)家长学校以社区(村)内未成年人的家长及抚养人为主要工作对象,是为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而组织的成人教育机构。
  第二条 社区(村)家长学校的任务
  1、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要求,一是坚持“儿童为本”原则,二是坚持“家长主体”原则,三是坚持“多向互动”原则,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2、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合理需要与个性,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
  3、向家长普及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知识和营养保健常识,为社区(村)家长提供便捷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
  4、以社区(村)为工作平台,联合本社区(村)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和机构,组织社区(村)热心儿童事业的专家、教师、老干部、老模范、爱心妈妈志愿者,为家长提供切实有效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培训、咨询服务。
  5、帮助家长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促进社区(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社区(村)家长学校的教学与管理
  1、服务对象:按照《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和要求,新婚夫妻和0-3岁未成年人家长均为社区(村)家长学校学员;入园、入学(小学、初中、高中)孩子的家长在自愿的基础上,成为社区(村)家长学校学员。
  2、教学条件:社区(村)家长学校要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挂牌服务。要配置2种以上的家庭教育教材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设施。
  3、教学管理制度:
  (1)组织机构:设立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的日常工作。校务委员会由3至10名成员组成,社区(村)主任担任校长,社区(村)妇代会主任和社区关工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校长,社区(村)所辖中小学、幼儿园校长或教师,社区(村)家庭教育专家,家庭教育工作志愿者,教子有方的好家长,其他热心儿童事业人士担任成员。校务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5年。
  (2)会议制度:每年召开2次校务会(安排在年中和年末召开),专题研究家长学校工作部署、中期督办和年终检查事宜。
  (3)教学制度: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年度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材应注重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
  (4)学员考勤制度:对参加学习的学员进行考勤登记。
  (5)教师授课制度:教师制定年度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6)信息报送和宣传制度:及时向上级妇联组织报送工作和活动信息,积极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宣传工作典型和特色经验。
  (7)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文字、图片等各类工作资料,存档备查。
  4、教学形式:根据社区(村)的资源优势和特点以及不同年龄阶段孩子家长的需求,因地制宜采用报告、讲座、参观、经验交流、体验互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实行分层指导。
  5、家长学校教学时间:每年至少举办2-4次家庭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2课时。
  第四条  社区(村)家长学校的检查评估
  1、各级妇联组织按照《贵州省社区(村)家长学校指导标准》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年度逐级考核社区(村)家长学校工作情况。
  2、检查评估主要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座谈会、家访了解家长的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等方式进行。
  3、贵州省妇联根据各市(州、地)推荐和检查评估情况,推荐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成效突出的社区(村)家长学校参加全国、省各类家长学校的评选。
  

  附件2

  贵州省社区(村)家长学校指导标准

  家长学校是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的主阵地,社区(村)是基层家庭教育的新平台。为切实加强社区(村)家长学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村)家长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作用,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家长学校主阵地的作用,为了深化我省社区(村)家长学校的创建,特制定“四有三优一突出”的指导标准如下:
  1、有阵地。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有社区(村)家长学校明显标志。
  2、有机构。建立由社区(村)干部、妇联主任(村妇代会主任)、授课老师、辖区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区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每年召开相关会议不少于2次。
  3、有教材。社区(村)家长学校订阅、购买、收集、自编有关家庭教育的教材和资料不少于10本(种)。有条件的社区(村)家长学校可利用中国家庭教育网(www.chinajtjy.org.cn)等网络资料。
  4、有师资。聘请相对固定和临时邀请的授课老师不少于4人。
  5、整合资源优。能充分整合社区(村)周边单位,争取辖区的学校、企业、部队等单位支持,创造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6、活动效果优。针对社区(村)实际情况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并收到较好的效果。参加活动的家长满意率高。
  7、规范管理优。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做好每次活动的考勤、内容等相关记载,有图象资料;资料档案按年度归档。
  8、办学特色突出。创新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活动,创建具有本社区(村)特色的品牌活动。并有相关活动、材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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